迅捷兴: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木勇)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年,作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兴”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会议审议的重要决策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刘木勇,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7月至2007年6月任宁波飞扬音响技术有限公司财务;2007年11月至2010年9月任宁波高新区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经理;2010年10月至今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授薪合伙人、合伙人。2022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础上进行独立、客观、审慎的判断并作出表决、发表意见,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和所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
刘木勇 | 5 | 5 | 0 | 0 | 否 | 3 |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以及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无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2次会议,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经营等事项进行了讨论,本人以独立董事身份,依法履行职责,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前往现场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交流,并通过电话、微信、线上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审阅公司定期报告,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本人与外部审计机构及内审部门积极沟通,对审计工作情况及质量进行了监督和评估。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我们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们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善落实和改进,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关注公司e互动、公司舆情信息、出席股东大会等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参与解答他们关注的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业绩情况、公司治理、投资者回报等方面的问题。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核查,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我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
执业资格。本人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3月18日,以7.51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0.59万股。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主体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格
尽职守,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向公司了解议案背景情况,按规则要求对议案进行事前书面认可,同时运用在会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