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关于对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06号
关于对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元琛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659;
徐 辉,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梁 燕,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王若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蒯 赟,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徐辉、梁燕、王若邻、蒯赟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3〕6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是2022年半年报存在错报。公司部分费用确认跨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影响2022年半年报利润金额234.26万元,导致2022年半年报存在错报。
二是股权激励对象不符合规定。2022年7月20日,公司发布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告,其中1名激励对象非公司员工。
三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设备采购款情形。
综上,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错报、股权激励对象不符合规定、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10.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5.2.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徐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梁燕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若邻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蒯赟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徐辉,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梁燕,时任财务总监王若邻,时任董事会秘书蒯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和内控制度,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