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风电:公司关于在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查股网  2023-12-19  电气风电(688660)公司公告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财务”)办理金融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的安全性,有效防范、及时控制相关风险,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责任人及其职责第二条 公司总裁为本业务风险防范处置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和财务部、证券事务部、法务部等部门负责人为关键责任人。本业务风险防范处置的日常管理机构为财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业务相关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第二条所述的责任人就本业务的风险防范及处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总裁统一领导本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裁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负责本业务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组织督促电气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应关注电气财务经营情况及资金流动性,并从电气财务的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风险监测,对各种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风险问题,及时向总裁和财务总监预警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对在电气财务办理本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与电气财务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督促电气财务及时告知自身风险状况,配合公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安全。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继续向电气财务新增存款,并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成立风险应急处置小组:

(一)电气财务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电气财务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电气财务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电气财务的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且电气财务的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电气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五)发生可能影响电气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六)电气财务出现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以上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电气财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电气财务办理本业务构成风险的事项。

第七条 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敦促电气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动态,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相关风险事项,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确定各部门和相关方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电气财务及时召开会议,要求电气财务针对其出现的风险,积极采取风险自救措施,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第十一条 突发性金融服务业务风险(以下简称“突发性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电气财务的监督,要求电气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针对电气财务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电气财务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