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风电: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股网  2024-05-28  电气风电(688660)公司公告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办公室,由证券事务部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事务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事务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根据监事会主席的指示,证券事务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与会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还应包括本次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提交至证券事务部。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之执行情况。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所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2024年0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