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微纳: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61 证券简称:和林微纳公告编号:2024-002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5号)文件核准,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874,453股,发行价为每股70.8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99,999,973.17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0,481,485.3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9,518,487.8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2)00122《验资报告》验证。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UIGREEN株式会社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MEMS工艺晶圆测试探针研发量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元晟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日元) |
UIGREEN株式会社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OSA512914582065002 | MEMS工艺晶圆测试探针研发量产项目 | 926,262,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UIGREEN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 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OSA512914582065002,截至2024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日元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上述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和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专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的,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99,999,973.17元扣除发行费用10,481,485.32元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89,518,487.85元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一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