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微纳: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以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以可: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非募投项目相关费用,直至2023年10月9日,才纠正该行为,导致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对募集项目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以可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人员于2022年10月18日使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向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支付20,000元的协会会费。该专户存放资金为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
该笔支出属于日常经营中合理的必要性支出,公司财务专业人员在支付时因账户切换问题误从募集资金专户支付,系误操作所致。公司2023年10月9日收到持续督导机构的建议后,已于当天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将支付的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会费20,000元转回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鉴,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加强合规培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