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信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3-25  富信科技(688662)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信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富信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1年2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2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60,000股,并于2021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88,2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8,184,97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055,02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共涉及3名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34,009,97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8.55%,将于2024年4月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富林及刘富坤承诺

1、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自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本人承诺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前;以及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3)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东共青城地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通过共青城地

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合伙人(罗嘉恒、刘淑华)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富坤亲属刘淑华、罗嘉恒及罗嘉恒控制的共青城地泽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作为公司上市时的核心技术人员罗嘉恒进一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法定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于其他身份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则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4,009,97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8.55%。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刘富林19,800,91422.4419,800,9140
2刘富坤12,951,45614.6812,951,4560
3共青城地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57,6001.431,257,6000
合计34,009,97038.5534,009,970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二位小数;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34,009,97036
合计34,009,97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富信科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富信科技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富信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