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信科技:2024年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信科技”或“公司”)2024年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本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应通过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方式征求员工意见。
(二)监事会负责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时,与本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2个交易日内披露最终审议通过的本持股计划。
(六)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二)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第五条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 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富信科技A股普通股股票。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2023年11月15日,公司完成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80.8639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164%,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41.49元/股、最低价为25.50元/股,回购均价为31.32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324,386.35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48.1361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5.10元/股、最低价为15.55元/股,回购均价为20.29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62,008.37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完成回购。
(三) 本持股计划规模
本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29.00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
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824.00万股的2.60%。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四)本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1、购买价格
本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价格为15.00元/股,购买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
11.07元/股;
(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
12.38元/股;
(3)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
12.40元/股;
(4)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
12.70元/股。
在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合理性说明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上述人员系对公司核心业务未来发展有直接贡献作用或有重要协同作用的员工,对经营计划及中长
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基于公司现阶段发展情况和全面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岗位配置及人才队伍体系的诉求,公司平衡了激励效果最大化的目的和公司实施员工激励所需承担的成本,确定本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为15.00元/股,不低于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前20个、前60个、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本持股计划设定的购买价格能有效稳固现有人才团队并吸引外部人才,强化公司核心团队对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公司业绩目标的实现。综上所述,本持股计划的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经本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3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均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锁定期满后,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配至持有人。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12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40%;第二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24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第三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36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敏感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包括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本持股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持有人解锁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解锁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营业收入(A) | 净利润(B)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第一个解锁期 | 2024年 | 5.00亿元 | 4.80亿元 | 4,000万元 | 3,800万元 |
第二个解锁期 | 2025年 | 6.00亿元 | 5.80亿元 | 5,000万元 | 4,800万元 |
第三个解锁期 | 2026年 | 7.00亿元 | 6.80亿元 | 6,000万元 | 5,800万元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 ||||
A≥Am 或 B≥Bm | X=100% | ||||
An≤A<Am 或 Bn≤B<Bm | X=80% | ||||
A<An 且 B<Bn | X=0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解锁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当期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方可按比例解锁。若本持股计划某一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不得解锁,不得解锁的部分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下同)之和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2、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
评价标准 | S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 100% | 80% | 6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权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锁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由本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入预留部分;或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择机出售后按照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持股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与归母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反映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该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未来经营计划以及行业整体环境等因素,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确保经营计划的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参与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参与对象解锁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参与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综上,本持股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参与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持股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三章 本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本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3、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本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除表决权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
8、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9、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如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11、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2、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预留份额(如有)在
分配前不具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持股计划规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九条 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或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持股计划负责。
(二)管理委员会至少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除表决权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以及参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4、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6、代表本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按照本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8、决策本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收回份额或权益的归属;
9、管理本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本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处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0、决策本持股计划存续期的延长;
11、办理本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2、负责本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3、确定本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分配方案以及相关处置事宜(如有);
14、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本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召集程序: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2、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条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持股计划资产;
7、按名下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
8、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9、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本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
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锁定期满后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四)本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本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五)当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
第十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入预留部分;或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
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4、持有人非因工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5、持有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公司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
7、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8、持有人擅自离职,或主动辞职的;
9、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未解锁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按照出资金额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入预留部分;或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入预留部分;或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退休而离职的(退休返聘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2、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3、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返还持有人的资金或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五)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的,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置:
1、若出现升职或平级调动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2、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对其获授的份额按照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并将差额权益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入预留部分;或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六)持有人解锁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热电技术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若持有人解锁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的2年内从事与公司热电技术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因本持股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若持有人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或
份额权益的解锁条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第十七条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