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信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5-08  富信科技(688662)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2号)同意,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信科技”“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6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44,356,6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发行登记费用以及其他交易费用36,781,931.5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7,574,668.46元。上述资金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1]0500004号)验资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富信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负责富信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中泰证券的持续督导期持续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保荐代表人刘霆、宁文昕
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富信科技
证券代码688662
注册资本8,824.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20号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富林
实际控制人刘富林,刘富坤
董事会秘书田泉
联系电话86-757-288155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富信科技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富信科技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富信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规范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中泰证券原已委派刘霆先生、林琳女士为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3年7月,原保荐代表人林琳女士因工作职责调整,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泰证券委派宁文昕先生接替林琳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

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为刘霆先生和宁文昕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广东富信热电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半导体热电器件及系统产业化升级项目”中部分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5,500万元人民币向其增资。本次变更仅涉及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调整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向、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追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9,040.44万元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并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周期。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周期以及总投资额的变更,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未发生变化。

1、拟追加投资的募投项目及变更实施地点情况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原总投资额现拟投入总金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半导体热电器件及系统产业化升级项目普通半导体热电器件及系统产业化升级项目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发路以东、昌业路以南地块8,338.9011,057.108,338.90
高端半导体热电器件项目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20号5,500.005,500.005,500.00
半导体热电整机产品产能扩建项目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发路以东、昌业路以南地块15,905.6817,806.1511,372.27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发路以东、昌业路以南地块5,546.309,968.065,546.30
合计35,290.8844,331.3230,757.47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本次涉及变更的募投项目因土建工程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公司本着审慎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

发展前景,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调整前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原因
半导体热电器件及系统产业化升级项目普通半导体热电器件及系统产业化升级项目2023.3.312024.3.31因项目变更了实施地点,新地点的土建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
高端半导体热电器件项目2023.3.312024.3.31因产品开发技术难度大,且需根据不同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开发,总体达产周期延长。
半导体热电整机产品产能扩建项目2023.3.312024.3.31因项目变更了实施地点,新地点的土建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

2024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1、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科学安排和调动资源,综合考虑最新的市场环境、各募投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未来资金投入规划,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投资总额、投资目标均不变的前提下,对“半导体热电整机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

2、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场地大部分已变更至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发路以东、昌业路以南地块,变更后的实施场地整体建设工程量大、建设标准高,涵盖了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工艺、设备采购、运输、安装组织及调试等环节,建设周期较长。此外,近两年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消费类市场需求疲软,公司消费类整机产品销售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目前消费类市场处于缓慢复苏状态,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大多涉及产能建设,公司秉承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谨慎配置相关的设备和产能,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有所延后。

为提升公司募集资金运营效率,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开展,公司经审慎研究,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进度,在保持募投

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途等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将“半导体热电器件及系统产业化升级项目”、“半导体热电整机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三项募投项目的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定的2024年3月31日延长至2026年3月31日。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并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对于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00,655,104.24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