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并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杨耕,男,195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5年1月至1987年1月,任西安理工大学助教;1987年2月至1987年12月,任日本国立福井大学客座研究员;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任日本上智大学客座研究员;1989年4月至1992年3月,就读于日本上智大学电气电子工学专业,获工学博士学位;1992年4月至1994年12月,任日本春日电机(株)主任研究员;1995年1月至2000年1月,历任西安理工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年5月至今任清华大学自动化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田,男,197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01年1月至2012年3月,历任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及投资总监;2005年1月至今任山东省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4月至2020年3月任山东泰华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年2月至今任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3月至今任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4月至今,任山东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4月至今任山东红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8年9月任山东昊安金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8月至今任莱芜科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4年7月至今任济南万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6月至2020年3月任山东博科保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润辉生物技术(威海)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1月至今任宁波微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咏梅,女,196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3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山东科技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助教;1998年10月至2002年12月,任山东科技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讲师;2002年12月至2012年12月,任山东科技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副教授;2012年12月至今任山东科技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教授;2020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我们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我们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研读,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在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后,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对有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行使投票表决权,我们对所审议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过异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 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应参加 次数 | 亲自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
杨耕 | 12 | 12 | 0 | 0 | 4 | 4 | 0 | 0 |
李田 | 12 | 12 | 0 | 0 | 4 | 4 | 0 | 0 |
张咏梅 | 12 | 12 | 0 | 0 | 4 | 4 | 0 | 0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共计11次,其中战略决策委员会2次,审计委员会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提名委员会4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们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现场考察
报告期内,除现场考察外,我们更多地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的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的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我们的专业意见,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我们独立行使职权,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针对公司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我们重点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和监督,我们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并购重组。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薪酬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情况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薪酬方案科学、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为确保公司2022年审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能力进行了了解和审核,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已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决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八)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598万元。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考虑到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和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或者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予以关注,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我们认为公司已经严格执行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要求;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十二)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忠实勤勉地履行各自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们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3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杨耕、李田、张咏梅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