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电电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菱电电控”)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审核程序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变更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监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