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电电控: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电控”、“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75.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2,918,00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67,185,506.00元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为905,732,494.00元。另外减除其他发行费用24,619,433.9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81,113,060.03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自2021年3月12日至2024年12月
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20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承军 |
保荐代表人 | 梁彬圣、郭忠杰 |
联系电话 | 021-6111897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667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清水路特8号(11) |
主要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清水路特8号(11) |
法定代表人 | 王和平 |
董事会秘书 | 龚本新 |
联系电话 | 027-81822580 |
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3月12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菱电电控汽车动力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及“研发中心平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共计11,728.46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自律监管措施事项2022年9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决定书》,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第三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合并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2021年前三季度增加各项期间费用共计71.31万元,减少净利润537.99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4.65%;2022年第一季度增加各项期间费用共计198.79万元,减少净利润1,357.16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51.99%。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两年两期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对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时任财务总监吴章华予以监管警示。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持续加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义务,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避免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部分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梁彬圣郭忠杰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