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通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通科技”)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经过合理评估预测,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设置了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已核实并同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