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通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2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鼎通科技一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2,010,039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2,010,039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2.0284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2.0284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其中董事孔垂军、许辉、肖继辉、刘族兵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王成涛、徐浩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980,663 | 98.5385 | 29,376 | 1.4615 | 0 | 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980,663 | 98.5385 | 29,376 | 1.4615 | 0 | 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980,663 | 98.5385 | 29,376 | 1.4615 | 0 | 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1,980,663 | 98.5385 | 29,376 | 1.4615 | 0 | 0.0000 |
2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1,980,663 | 98.5385 | 29,376 | 1.4615 | 0 | 0.0000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1,980,663 | 98.5385 | 29,376 | 1.4615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2、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均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孟平、史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