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通科技”)于2024年4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4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4月8日,同意以2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授予93.3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