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石化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3-049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9号),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65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5,51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43.7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72.9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05号)。
二、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高新区科技支行设立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用于超募资金及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银盏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原募集资金专户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号:1763092271、1811057238) 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账号:57560188000022082) 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将分别全部转存至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未来也将归还至以
上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失效。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各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原募集资金专户正在办理注销,原账户中的本息余额将全部转存至相应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公司 | 募投项目名称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存储余额 |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补充流动资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 44050176020900001441 | 43,500,000.00 |
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 | 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区支行 | 2018023729200066719 | 76,400,000.00 |
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 44050176020900001446 | 31,330,000.00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后,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驰、张长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为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驰、张长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资金监管期间,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扣划,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续冻、扣划手续后,及时将协助执行有关情况告知甲方、丙方。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凡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争端,各方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