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石化学: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6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5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10,090,407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10,090,40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16.4028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16.402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钢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包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0,090,407 | 100.00 | 0 | 0 | 0 | 0 |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0,090,407 | 100.00 | 0 | 0 | 0 | 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序号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9,425,782 | 100.00 | 0 | 0 | 0 | 0 |
2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9,425,782 | 100.00 | 0 | 0 | 0 | 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公司股份共计22,067,372股,其中3名股东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976,965股,已对全部议案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施峰律师、张炳文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