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集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现对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地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公司拟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邵蓉、管建强、程华
2023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