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4.68
元/股调整为38.91元/股,首次授予数量由65.20万股调整为91.28万股。
三、《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