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况说明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迪克”)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李志刚先生、赵巍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李志刚先生、赵巍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李志刚先生、赵巍先生辞任副总经理的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离职后李志刚先生、赵巍先生不再在公司担任职务。离职后,李志刚先生、赵巍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李志刚先生、赵巍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李志刚先生、赵巍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结合公司战略规划,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宋斌先生、夏禄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宋斌先生、夏禄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宋斌先生、夏禄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宋斌先生、夏禄华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其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宋斌先生、夏禄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宋斌先生:男, 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2月至1994年12月卫生部大学后生物制品进修班进修结业(相当硕士研究生水平)。1984年9月至1996年6月于卫生部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工作从事疫苗的生产、研究工作;1996年6月至2003年2月任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质检部经理、技术总监;2003年3月至2022年11月任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夏禄华先生:男,198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7月至2012年3月于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任验证主管;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于贝朗医疗(苏州)有限公司任高级验证主管;2015年7月至2022年5月于无锡药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杭州工厂QA负责人;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于康希诺(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