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关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续签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7-26  金迪克(688670)公司公告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续签共同控制暨

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金迪克”)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余军先生、张良斌先生关于续签《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双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分别签署的《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于2024年8月1日到期,为了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和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双方续签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余军先生、张良斌先生均直接持有江苏金迪克股权,余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张良斌先生为公司董事,双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

双方自共同投资公司以来,基于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目标,彼此之间相互信任,合作关系良好,一直作为控股股东、共同的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江苏金迪克,在公司所有重大决策上均在事前沟通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

双方于公司上市前分别签署了《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协议》及《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江苏金迪克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限届满日止,即至2024年8月1日止。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基于共同理念,经充分沟通协商,余军先生、张良斌先生于2024年7月25日续签了本次《一致行动协议》。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为一致行动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在以下行动中保持相同的意思表示:

(1)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2)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3)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4)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

2、双方作为公司的共同控制人,就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1)如双方中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提案,须事先与另一方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以双方名义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同一提案;如经过沟通双方无法对某项提案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对外共同一致意见最终的形成机制,是以余军意见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外的一致意见,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采取一致行动。

(2)双方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就拟审议的议案充分协商沟通,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致意见;如经过沟通双方无法对某项议案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对外共同一致意见最终的形成机制,是以余军意见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外的一致意见,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表决权)。

3、双方在江苏金迪克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应当采取一致意见进行投票;若有任何一方因故无法出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则无法出席的该方应当委托本协议另一方根据一致意见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或采取其他行动。

4、本协议有效期为24个月,自2024年8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余军先生和张良斌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