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迪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7号)同意,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迪克”、“江苏金迪克”、“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并于2021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8,00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8,129,291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6015%;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69,870,709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9.398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79,064,4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8%。现以上限售股份的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8月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年5月1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88,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35,2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23,200,000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23,200,000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4.18%。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余军承诺:
1、自江苏金迪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江苏金迪克回购该部分股份;
2、江苏金迪克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江苏金迪克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江苏金迪克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
6、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本人将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江苏金迪克所有;
8、本人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张良斌承诺:
1、自江苏金迪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江苏金迪克回购该部分股份;
2、江苏金迪克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江苏金迪克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江苏金迪克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
6、本人将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江苏金迪克所有。
7、本人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泰州同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同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江苏金迪克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江苏金迪克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进行减持。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9,064,41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79,064,415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64.1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8月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余军 | 37,869,007 | 30.74% | 37,869,007 | 0 |
2 | 张良斌 | 37,869,008 | 30.74% | 37,869,008 | 0 |
3 | 泰州同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63,200 | 1.35% | 1,663,200 | 0 |
4 | 泰州同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63,200 | 1.35% | 1,663,200 | 0 |
合计 | 79,064,415 | 64.18% | 79,064,415 | 0 |
注:1、持有限售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首发限售股 | 79,064,415 | 36 |
合计 | 79,064,415 | 36 |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金迪克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人同意金迪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周 游 | 赵 岩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