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办公地迁址,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同意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63.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1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9,035,600.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85,592,015.5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3,443,584.4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L10015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碧兴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1 | 智慧生态环境大数据服务项目 | 19,173.42 | 19,173.42 |
2 | 智慧水务大数据溯源分析服务项目 | 16,981.34 | 16,981.34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106.20 | 5,106.20 |
合计 | 41,260.96 | 41,260.96 |
(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情况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具体原因
根据公司披露的《碧兴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原计划实施地点为公司原技术研发中心所在地(润恒鼎丰研发中心)。
因公司长远发展及未来战略布局,公司办公地址于近日整体搬迁至新址(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2023-015)),原技术研发中心所在地(润恒鼎丰研发中心)不再继续租赁。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合理规划及整体方案,进一步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至新办公地址。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以及结合公司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管理,优化项目布局,统筹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变更前实施地点 | 变更后实施地点 |
1 | 智慧生态环境大数据服务项目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留仙三路1号润恒工业区厂房2栋301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汇智研发中心C座15、17楼 |
2 | 智慧水务大数据溯源分析服务项目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留仙三路1号润恒工业区厂房2栋301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汇智研发中心C座15、17楼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留仙三路1号润恒工业区厂房2栋301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汇智研发中心C座16楼 |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并结合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査意见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