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0-12  碧兴物联(688671)公司公告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达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3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何愿平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9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的具体内容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你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已初步形成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但在2023年7月21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8月4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时,未更新半年度业绩预计数据或对实际业绩与原预计情况的差异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下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事项

2023年10月、11月,你公司签订GPU硬件设备采购合同,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三、关联方认定不完整

你公司将赵建伟认定为关联自然人,但未将赵建伟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认定为关联法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23〕4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二》的具体内容

“何愿平、朱缨、王进、潘海瑭:

经查,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事项、关联方认定不完整等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3号)。公司董事长何愿平、时任总经理朱缨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王进对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潘海瑭对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何愿平、朱缨分别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进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潘海瑭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