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林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32号
关于对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监事林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林瑜,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3年5月16日,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时任监事林瑜的配偶尹达于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合计买入45,080股,买入金额1,477,054.23元;合计卖出39,880股,卖出金额1,592,863.45元,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测算,尹达上述短线交易共获利258,319.22元。根据公司公告,尹达已将相关收益全部上缴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林瑜的配偶尹达在6个月内买入
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6.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林瑜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