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盘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0-20  金盘科技(688676)公司公告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东、债权人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独立董事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和媒体上公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除本制度另有约定外,公司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可以安排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并在会议召开期间开通提问渠道。

第十八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责任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条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决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投诉所涉相关负责人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如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同时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答复原因。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条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及处理不当行为导致矛盾激化的,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人员行为准则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五)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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