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盘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作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苗淼、陆颖锋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5日、2024年1月8日-1月1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苗淼、陆颖锋、李思豪、周航润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公司重大业务合同等资料;核查本持
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人员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经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上市公司历次三会会议文件,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取得了公司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使用台账、并抽取了公司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和合同,
查阅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公告文件。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已与保荐机构、专户开设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文件及三会审议和决策文件,审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公司经营业绩与业务开展情况,并通过公开信息了解了近期行业与市场变化情况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业务正常运转,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时任监事林瑜的配偶尹达于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2023年6月20日,林瑜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林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32号);2023年12月27日,林瑜收到海南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瑜)》([2023]3号)。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保荐机构结合相关监管法规与历史案例,对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短线交易、敏感期交易、股份变动等内容进行了讲解,涉及的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生《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有关要求,对金盘科技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金盘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的运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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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淼 | 陆颖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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