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盘科技: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建立长期的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公众股东意见、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地处理好公司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推动公司进行中期分红等,增加分红频次。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拟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若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科创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基本原则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六、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