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泰新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海泰新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12日《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号)核准,同意海泰新光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78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8,852,800.00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1,529,371.20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807,177.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3,516,251.67元。实际到账金额人民币717,323,428.80元,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3,807,177.1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2月22日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544479_J03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海泰新光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万元) |
1 | 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50,000.00 | 44,519.42 |
2 |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 17,836.00 | 17,836.00 |
3 | 青岛内窥镜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0,683.63 | 10,683.63 |
4 | 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10,198.00 | 10,198.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 | 3,000.00 |
合计 | 91,717.63 | 86,237.05 |
(二)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8,828.93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23.39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544479_J02号)。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2021年3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三)2021年3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2021年3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四)2022年3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9亿元(含4.9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2022年3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五)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六)2023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募集资金安全及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七)2023年4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截至2023年4月21日,公司已将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在保证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需求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用途,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
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