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泰新光”)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1、根据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22年度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准计算。若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980,000股扣除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336,548股后的剩余股数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69,314,761.6元(含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2年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支付资金总额30,113,269.65元(不含税费),综上所述,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合计为99,428,031.25元,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54.46%。
(2)公司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若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980,000股扣除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336,548股后的剩余股数计算,拟转增34,657,381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21,637,381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准)。
2、根据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980,00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637,381元 |
2 | 增加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3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6,98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1,637,381股,全部为普通股。 |
4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资产的3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
5 | 增加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网公告附件《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