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10-31  海泰新光(68867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11月

目录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1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议案一 《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5议案二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议案三 《关于修改<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7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

(二)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持股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位代理人。

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

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或视频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10月 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8)。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 6日13点 00 分

2、现场会议地点: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100号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会议召集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议案一《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改<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公司风险抵御能力,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公司拟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拟投保责任保险的主要情况如下:

1、投保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

3、责任限额:5000万元人民币(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数额为准)

4、保险费总额:不超过35万元人民币(最终保费根据保险公司报价确定)

5、保险期限:1 年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责任保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6日

议案二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章程》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董事会议事规则》原内容为:

第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中涉及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规定如果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不执行,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期开始执行。

现改为:

第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删除“第五十二条”。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6日

议案三 《关于修改<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原内容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现改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