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9-26  海泰新光(688677)公司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激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薪酬制定原则第一条 体现个人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和工作目标、责任大小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员工的目标责任意识,促进公司和部门的整体绩效提高。

第二条 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促进持续不断的创新,保证薪酬与价值创造和 贡献大小相符。第三条 体现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公司品牌形象,保证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二)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和考核管理的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六条 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同经营层根据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贡献等因素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发放原则

第八条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薪酬制度确定。

第九条 公司实行监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及发放形式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第十条 独立董事薪酬按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及发放形式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第十一条 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监事以及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往返公司交通费、住宿费和开展调研活动等事务性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薪酬原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其工作任务,以及同行业收入水平保持一致,综合考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内容、能力、对公司价值创造、公司资产规模、利润基数、同行业收入水平等。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而 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二)价值创造贡献大小;

(三)行业薪酬增长水平。

第六章 约束机制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可以扣发、调整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内部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八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可能的变化包括:

(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年薪方案实施的基础;

(四)其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造成经营结果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人员的薪酬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在未作出修订前,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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