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委托理财,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等产品。
(九)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机构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
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拟投资项目(不含委托理财)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内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如委托人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本部财务中心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中心对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或可行性分析,获得公司财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中心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对外投资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对外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投资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审计部或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生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规定如果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不执行,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