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汇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5号),山东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徐丙垠、朱亦军、颜廷纯、王俊江、秦晓雷: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6月以来,你公司利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账户均为一般结算账户,未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未准确披露募集资金账户及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二、政府补助事项披露不及时。2021年7月,你公司收到有关部门关于1000万政府补助的批复,上述补助与收益相关,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8.18%,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政府补助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徐丙垠作为时任董事长,颜廷纯、王俊江作为时任总经理,朱亦军作为时任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秦晓雷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山东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