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汇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下属部门、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其中,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下述主体从事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下述事项时,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大声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以尽到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山东监管局进行报送。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该等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制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二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山东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该等人员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及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或终止服务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三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相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相关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的,应由对外报送人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批,并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求对外报送资料时,若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内幕信息接收单位和个人提供《告知书》,进行书面提醒,并填写《登记表》。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时,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泄露的,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的,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修改时亦同。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科汇股份证券代码:688681业务类型: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序号 | 名称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 | 职务/岗位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签字 | 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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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简称:科汇股份证券代码:688681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