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汇股份:关于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49号
关于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科汇股份,A股证券代码:688681;
徐丙垠,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亦军,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颜廷纯,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俊江,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秦晓雷,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以及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汇股份或公司)披露的《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
下违规事实。
一是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6月以来,公司未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准确披露募集资金账户及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二是政府补助事项披露不及时。2021年7月,公司收到有关部门关于1,000万政府补助的批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8.18%;2023年,分别收到软件退税金额106.80万元和
109.07万元,分别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4.38%和14.68%,上述补助与收益相关,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政府补助事项。
三是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根据公司公告,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2022年1月31日与薛永端分别签署《提升中压配网单相故障处理效能的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变更协议》,交易金额分别为108.50万元、38.50万元。上述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薛永端担任公司董事,且交易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第5.1.2条、
第7.2.3条第(一)项、第9.3.3条、第9.3.4条第(八)项等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徐丙垠,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朱亦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总经理颜廷纯、王俊江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秦晓雷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徐丙垠,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朱亦军,时任总经理颜廷纯、王俊江,时任董事会秘书秦晓雷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