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莱沃: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682 | 证券简称:霍莱沃 | 公告编号:2024-048 |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霍莱沃”)限制性股票归属、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及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人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宜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莱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莱珍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周建华先生变更为嘉兴米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米仓”)。?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周建华 | |||
国籍 | 中国,无境外居留权 | |||
权益变动明细 | 事项 | 变动日期 | 变动数量 | 变动比例 |
资本公积金转增 | 2022/6/22 | 4,080,000 | 0.00%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22/7/14 | 3,850 | 被动稀释0.06%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22/12/12 | 0 | 被动稀释0.01%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23/6/27 | 0 | 被动稀释0.01% | |
资本公积金转增 | 2023/7/13 | 5,713,540 | 0.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信息披露义务 | 上海莱磁投资合伙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人名称 | (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O区111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 ||||
权益变动明细 | 事项 | 变动日期 | 变动数量 | 变动比例 | |
资本公积金转增 | 2022/6/22 | 320,000 | 0.00%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22/7/14 | 0 | 0.00%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22/12/12 | 0 | 0.00%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23/6/27 | 0 | 0.00% | ||
资本公积金转增 | 2023/7/13 | 448,000 | 0.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周菡清 | |||
国籍 | 中国,无境外居留权 | |||
权益变动明细 | 事项 | 变动日期 | 变动数量 | 变动比例 |
资本公积金转增 | 2022/6/22 | 480,000 | 0.00%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22/7/14 | 0 | 0.00%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22/12/12 | 0 | 0.00%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23/6/27 | 0 | 被动稀释0.01% | |
资本公积金转增 | 2023/7/13 | 672,000 | 0.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莱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原执行事务合伙人 | 周建华 | 现执行事务合伙人 | 嘉兴米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O区115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 |||||
权益变动明细 | 事项 | 变动日期 | 变动数量 | 变动比例 | ||
资本公积金转增 | 2022/6/22 | 1,120,000 | 0.00%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22/7/14 | 0 | 被动稀释0.02%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22/12/12 | 0 | 被动稀释0.01%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23/6/27 | 0 | 0.00% | |||
资本公积金转增 | 2023/7/13 | 1,568,000 | 0.00%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归属及资本公积金转增导致的权益变动
1.2022年6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当时股本总数37,000,00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在册的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数增至51,800,000股。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2.2022年7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合计120,120股限制性股票并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增至51,920,120股。其中,周建华先生作为激励对象,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50股。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3.2022年12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合计27,65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增至51,947,770股。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4.2023年6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合计10,85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增至51,958,620股。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5.2023年7月,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以当时股本总数51,958,62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在册的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数增至72,742,068股。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二)莱珍投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导致的权益变动
公司于近日收到关于莱珍投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告知函,莱珍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周建华先生变更为嘉兴米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莱珍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前,莱珍投资与周建华先生、上海莱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菡清女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莱珍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周建华先生不再通过莱珍投资间接控制5,488,000股公司股份,莱珍投资不再与周建华先生及上述其他主体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莱珍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本次莱珍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前 |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 |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周建华 | 19,997,390 | 27.49% | 19,997,390 | 27.49% |
莱磁投资 | 1,568,000 | 2.16% | 1,568,000 | 2.16% |
周菡清 | 2,352,000 | 3.23% | 2,352,000 | 3.23% |
莱珍投资 | 5,488,000 | 7.54% | 不再被认定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三、本次变更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本次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嘉兴米仓作为莱珍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上海莱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企业事务。本次变更不会对莱珍投资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莱珍投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后,莱珍投资不再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及莱珍投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宜导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书
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周建华、莱磁投资、周菡清)》《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莱珍投资)》。
4.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5.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其各自在《霍莱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6.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