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信林: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3-005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迈信林”)募
投项目之一“航空核心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内容的实施主体由江苏蓝天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机电”)变更为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南京江宁空港经济开发区飞天大道69号1335室(江宁开发区)变更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中段南1号厂房。
?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金额:105,350,000.00元。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5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96.6667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0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2,259,336.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2,115,960.3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143,376.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7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号第ZA9054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按照公司《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并于2021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募投项目金额的公告》(编号:2021-002),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
1 | 航空核心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 | 21,950.00 | 12,000.00 |
2 | 国防装备研发中心项目 | 6,600.00 | 3,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 | 5,014.34 |
合计 | 35,550.00 | 20,014.34 |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本次变更的部分募投项目系“航空核心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
变更类型 | 变更内容 | |
实施主体 | 变更前 | 江苏蓝天机电有限公司 |
变更后 |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实施地点 | 变更前 | 江苏省南京江宁空港经济开发区飞天大道69号1335室(江宁开发区) |
变更后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中段南1号厂房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
2022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到蓝天机电后,蓝天机电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机构,签署购地投资协议,对相关设备进行了选型及部分产品的商务谈判,但
实际情况是2022年上半年度关于项目投资的监管协议条款未能达成一致,相应条款会影响蓝天机电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公司未能完成最终投资行为。也因此导致本募投项目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综上,公司董事会经充分调研及可行性论证,变更实施主体为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实施地点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中段南1号房,此为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地址。2022年公司收购了郑州郑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基于郑飞机械的地理位置优势,通过募投项目的落地,围绕航空工业机载业务板块,建立新的产业制造基地,提高产能,扩大产品覆盖领域,提升公司航空产业布局能力。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之一“航空核心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之一“航空核心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更符合实际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该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且变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内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更符合实际需要,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且该变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三)公司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 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