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信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迈信林 |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韬、陈佳一 |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685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5号)批复,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796.6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0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2,259,336.3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143,376.04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5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2021年5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半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 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项目 | 工作内容 |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1、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 现该等事项。 |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2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6、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 2023年上半年,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4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授信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3年5月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3年6月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交易所问询函问题的核查意见》。 | |
27、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 不适用。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主要为技术创新风险,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与经验积累,公司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体系,技术工艺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客户对装备和技术的迭代要求不断提高,公司在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新产品研发时,存在因无法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领域取得进步而导致研发不及预期的技术创新风险,可能会导致公司产品不再具备技术优势甚至客户流失,进而对公司发展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放开,行业进入者逐渐增多必然导致行业内供应商增加。虽然,公司较早地进入该行业,掌握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但在未来,若公司不能持续增强并提升在研发能力、技术水平、质量把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相对优势,可能会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2、委外加工风险
为充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出效率,公司存在将部分工序委托给外协厂商加工的情形。公司对外协厂商的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控,但如果外协厂商不能切实履行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质量控制出现重大问题,或公司客户对部分工序外协的产品不认可,则可能对公司产品的交付和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设备进口比例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研发和生产设备均存在进口的情形,若未来主要设备进口国的进出口政策及其企业的自身经营战略发生变化,公司无法进口设备,则会对公司后续生产经营的扩大产生不利影响。
4、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分为航空航天零部件及工装、民用多行业精密零部件两大业务板块。航空航天零部件及工装业务的主要客户均为国有大型军工集团。若未来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客户的经营状况或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5、客户生产模式变化导致的风险
公司航空航天零部件业务的经营模式主要为来料加工、订单式生产,系由行业特性、客户要求及公司自身经营需求等因素所决定。如果未来公司该类业务的主要客户大范围调整或改变该种业务模式,将直接增加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和经营管理难度,从而可能使公司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
6、半导体设备零部件业务亏损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紧抓半导体设备国产化的发展机遇,开始逐步拓展半导体设备零部件业务。但由于该业务处于开发早期,同时涉及产品技术难度较高、公司经验积累相对较少、前期投入费用较多,因此毛利率水平较低,盈利能力较弱。此外,半导体行业存在周期性波动,受到宏观经济、下游消费电子市场需求的影响。如未来行业景气度下滑,或公司不能持续改善相关产品的工艺设计、提高成本管控水平,将会导致该业务持续亏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比例较高的风险
公司客户以航空航天领域的大型央企集团为主,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低,但由于行业本身确认及结算周期较长,导致公司资金回笼速度相对较慢,对公司产生了一定的资金压力,如果下游客户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公司将面临流动资金紧张的风险。截止到报告期内,未发生应收账款坏账事项。
2、存货周转率较低及存货发生跌价的风险
公司航空航天零部件业务通常是由客户先发物料给公司,公司加工完成,客户验收入库后,才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结算,公司在向客户发货且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后确认收入。由于军品合同签订的周期较长,导致公司的发出商品较多,存货周转率偏低,对公司资金的周转带来不利影响,资产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若未来公司产品价格下降或者产品销售不畅,导致存货可变现净值大幅下降,将会使得公司存货发生跌价,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飞航防务均是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飞航防务享受的税收优惠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未来公司及子公司因各种因素而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或国家调整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将会使得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减少,从而对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4、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航空航天零部件及工装业务主要客户为军工集团的下属单位等,此类客户出于其项目成本预决算管理目的,大部分会在下半年加快推进其项目的进度,并通常于第四季度验收结算,使得公司下半年收入规模整体上优于上半年,具有一定季节性。
5、毛利率下降风险
公司注重研发投入以提升产品质量和良品率,产品结构和营销策略也不断进行完善,使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且相对稳定。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提升研发实力、增强工艺水平以保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可能存在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
6、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公司持有金美鑫25%的股权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金美鑫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金美鑫的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保留,该账面价值已经基本反映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金美鑫管理层正在持续开拓业务,改变经营现状,但若未来金美鑫因航空航天领域客户
导入持续不及预期、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项目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经营状况持续无法得到改善,可能导致金美鑫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对金美鑫的长期股权投资将存在减值风险。
(四)行业风险
自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下发《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来,军工业务逐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在此背景下,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业的民营企业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公司紧抓发展机遇,不断加强与航空工业、中国航发、航天科技、中国兵工、中国船舶、中国电科等军工集团的合作,主营业务快速发展。但若未来国家对军工业务向民营资本开放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公司可能面临市场准入的风险。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3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146,838,998.86 | 132,604,387.33 | 10.7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7,757,490.18 | 20,689,686.33 | -14.1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5,375,887.08 | 16,837,606.27 | -8.6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06,061.57 | -33,361,299.47 | |
主要会计数据 | 2023.6.30 | 2022.6.30 | 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696,018,172.76 | 709,644,454.57 | -1.9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总资产 | 840,581,310.91 | 903,636,692.66 | -6.98 |
2023年上半年,公司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6 | 0.18 | -11.11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6 | 0.18 | -11.1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4 | 0.15 | -6.6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53 | 3.06 | 减少0.53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2 | 2.49 | 减少0.27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9.82 | 6.94 | 增加2.88个百分点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总收入146,838,998.86元,上年同期132,604,387.3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757,490.18元,上年同期20,689,686.33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4.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375,887.08元,上年同期16,837,606.27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68%。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募投项目部分完成投建,同时对工艺技术与设备进行了升级,整体产能得到有效提高,并且在完成郑飞机械收购后,扩大了相应市场份额,销售收入有所增加;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加大了新产品研发投入,本期比去年同期相比,研发费用增加了
56.74%,共计投入14,416,558.43元。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持续加大研发力度,研发投入合计1,441.6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82%,同比增加56.74%。
公司本着研发创新为发展基石的思路,持续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凭借扎实的技术功底,报告期内重点推进基于零点定位的柔性夹具、航空铝合金、异型精铸件等在研项目的研发进程,不断完善关键、重要、复杂零部件研发、加工制造技术一体化能力建设;其中“异型精铸件加工工艺的研发”、“航空铝合金模锻件加工工艺的研发”均已完成工艺验证,正在进行小排量试制。“异型精铸件加工工艺
的研发”主要使用逆向工程软件,大幅缩短加工周期,同时减少人工工作量及大范围测量易漏检等情况;为了提高机床利用率,公司投入研发“适用于零点定位的通用转接工装系统”,该项目不仅可以减少产品装夹时间,还能形成通用工装标准库,提升工装的通用性,减少专用工装的制造。报告期内,公司新增2项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获授权项发明专利35项,实用新型专利130项。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 | 200,143,376.04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131,284,915.58 |
减:航空核心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报告期投入) | 28,548,850.00 |
减:国防装备研发中心项目(报告期投入) | 13,355,000.00 |
减:补充营运资金(报告期投入) | - |
减:手续费支出 | 560.00 |
减:结构性存款支出 | - |
加:利息收入 | 907,425.45 |
加: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90,287,931.03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5个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账户类型 | 资金余额 |
招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 | 512906925310156 | 募集资金专户 | 73,050,017.40 |
中信银行苏州吴中支行 | 8112001012900600979 | 募集资金专户 | 8,179,477.53 |
农业银行苏州太湖新城支行 | 10539101040028223 | 募集资金专户 | 8,681,241.40 |
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 | 1102026219000840085 | 募集资金专户 | 258,820.41 |
交通银行苏州吴中支行 | 325661000013000471941 | 募集资金专户 | 118,374.29 |
合计 | 90,287,931.03 |
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年初持股数 (股) | 年末持股数 (股) | 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 | 持股比例 |
张友志 | 董事长 | 48,000,000 | 48,000,000 | 0 | 42.91% |
合计 | - | 48,000,000 | 48,000,000 | 0 | 42.91% |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