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信林:关于对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夏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27号
关于对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独立董事夏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夏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2024年5月16日,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林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时任独立董事夏明的配偶胡某芳于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买入迈信林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23,960.00元,并于2024年2月26日卖出迈信林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34,760.00元,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
4.6.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夏明予以监
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