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兴发南路66号之一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4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54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89,717,17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89,717,17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3.397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3.3970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盛林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许学亮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谢春晓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89,556,617 | 99.8210 | 59,264 | 0.0660 | 101,289 | 0.1130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89,557,070 | 99.8215 | 58,811 | 0.0655 | 101,289 | 0.1130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89,557,070 | 99.8215 | 58,811 | 0.0655 | 101,289 | 0.113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增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345,345 | 89.3383 | 59,264 | 3.9354 | 101,289 | 6.7263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晓静、刘云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