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因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凯因格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二
?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 涉案金额: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等金额合计人民币550万元
?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若涉诉各方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判决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已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21)京73民初664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关于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起诉公司(“被告一”)及控股子公司北京凯因格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的(2021)京73民初664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根据原告的诉讼文件,原告是第ZL200480019148.4号中国发明专利(“涉案专
利”)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为吉利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其是吉利德科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案专利于2009年6月24日授权公告,专利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4月21日。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阐述,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得索磷布韦片(Sofosbuvir Tablets)的生产批准文件(国药准字H20203108),被告一和被告二生产、使用和销售的索磷布韦片必然导致在患者体内代谢产生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的药学活性成分GS-461203。被告直接实施GS-461203的生产和使用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的直接侵权行为;被告一和被告二通过将索磷布韦提供至患者实施涉案专利的GS-461203化合物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十一条所规制的间接侵权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行为
从《民事判决书》可知,无论是基于权利要求的记载,还是基于禁止反悔原则的规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内均不包括所限定化合物的前药的技术方案。基于此,作为权利要求2-4所限定化合物的前药,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原告有关被告一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以及被告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从《民事判决书》可知,无论是从与产业的关系角度,还是从专利产品应有的性质角度进行分析,本案中均不存在对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因制造行为是实施其他专利行为的前提,在不存在制造行为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其他实施专利的行为,故本案中并不存在任何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在不存在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的情况下,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专利纠纷司法解释(二)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据此,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万零三百元,由原告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若涉诉各方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判决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