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因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2-20  凯因科技(688687)公司公告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凯因科技股票代码:688687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邓闰陆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张春丽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赫崇飞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权益比例减少(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4年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3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邓闰陆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张春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赫崇飞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闰陆、张春丽和赫崇飞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持有权益比例减少
本报告书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信息:

姓名邓闰陆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102111960******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公司任职情况邓闰陆现任公司董事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北京松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说明邓闰陆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且其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信息:

姓名张春丽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201031955******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公司任职情况-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北京松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说明张春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且其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基本信息:

姓名赫崇飞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106211969******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公司任职情况赫崇飞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北京凯因格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说明赫崇飞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且其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与公司实控人周德胜于2017年9月15日签署了《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为一致行动关系。前述协议于公司上市后满三年到期,即2024年2月8日到期且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自动解除。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以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所致,不涉及股份的变动。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和赫崇飞一致行动关系终止,邓闰陆、张春丽和赫崇飞不再是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再与周德胜合并计算,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因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工作,信息披露义务人邓闰陆、赫崇飞二人分别获得股份归属15,000股、60,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春丽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会履行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若未来12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自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原一致行动协议于上市后满三年到期且不再续签,公司实控人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自动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公司确认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2月8日到期后解除,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变更为周德胜。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周德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

30.2449%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周德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一)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即权益变动前),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合计持有北京富仓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仓湾”)100%股权,富仓湾持有北京百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投资”)66.67%的股权,百安投资持有北京松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安投资”)58.81%的股权,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通过富仓湾、百安投资能够控制松安投资,松安投资持有凯因科技22.46%的股权。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及赫崇飞通过控制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尚湾”)、北京富山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山湾”)、北京富宁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宁湾”)、北京卓尚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尚石”),控制公司合计7.5972%的股份。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通过前述方式合计控制凯因科技30.0606%的股权。

此外,公司因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工作,实际控制人周德胜、邓闰陆、赫崇飞三人分别获得股份归属,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直接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周德胜240,0000.1404
邓闰陆15,0000.0088
张春丽00
赫崇飞60,0000.0351
合计315,0000.1843

注:1、表格中持股比例以公司2024年2月8日总股本170,944,422股计算,下表同。

综上,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通过直接持有、间接控制、一致行动关系共控制公司合计30.2449%的权益。

(二)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即权益变动后),如前所述,松安投资、富宁湾、卓尚湾、富山湾、卓尚石仍属于周德胜能够控制的企业,是周德胜的一致行动人。周德胜及上述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合计30.2010%的股份。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相关各方直接持有及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相关方名称直接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各方拥有权益情况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拥有权益情况
松安投资38,400,00022.4634相关方通过直接持有、间接控制及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拥有公司51,701,922股股份的权益相关方通过直接持有、间接控制及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拥有公司51,626,922股股份的权益
卓尚湾5,043,9222.9506
富山湾3,156,6001.8466
富宁湾3,113,1001.8211
卓尚石1,673,3000.9789
周德胜240,0000.1404
邓闰陆15,0000.008815,000
赫崇飞60,0000.035160,000
张春丽---
合计51,701,92230.2449--

注:一致行动人张春丽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仅通过富仓湾、富宁湾、卓尚石、卓尚湾间接持有公司1,883,09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016%。

综上,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周德胜通过直接持股、间接控制及一致行动关系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比例从30.2449%减少为30.2010%;邓闰陆、张春丽、赫崇

飞权益变动比例减少均超过5%,达到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披露标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邓闰陆

签署日期:

2024年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张春丽

签署日期:

2024年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

赫崇飞

签署日期:

2024年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3号楼
股票简称凯因科技股票代码6886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邓闰陆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二张春丽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三赫崇飞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变□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予 □ 其他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转让 □ 间接方式转让 □ 执行法院裁定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周德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量为51,701,92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30.244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1、 邓闰陆 直接持股数量:1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0088% 2、 张春丽 直接持股数量: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 3、 赫崇飞 直接持股数量:6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0351%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所致,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4年2月8日 方式:《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2月8日到期且不再续签,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自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邓闰陆

签署日期:

2024年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张春丽

签署日期:

2024年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

赫崇飞

签署日期:

2024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