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微科技: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涉案标的:根据原告韩寒先生(公司原生物事业部总经理,已离职)变更后的起诉状,其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以38,273,600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4,230,240元;(2)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支付针对2,656,580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3)被告二BIWANG JACK JIANG对苏州纳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公司不再作为案件被告,而是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因此,就本次诉讼请求变更来看,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3年8月31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与《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5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韩寒先生起诉公司、苏州纳百及公司董事长BIWANG JACK JIANG(江必旺)先生等三方的《民
事起诉书》等相关材料。韩寒先生起诉要求(1)确认以51,556,500元的对价享有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5,698,350元;(2)要求公司向韩寒先生支付针对2,656,580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8月31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与《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二》。韩寒先生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确认原告以38,273,600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苏州纳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4,230,240元;(2)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支付针对2,656,580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3)被告二BIWANG JACK JIANG对苏州纳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进行了多次证据交换,还未进入合议庭开庭审理的庭审程序。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公司不再作为案件被告,而是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因此,就本次诉讼请求变更来看,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