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微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4-01-17  纳微科技(6886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690 证券简称:纳微科技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〇二四年一月

会议资料目录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5

一、 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5

二、 会议议程 ………………………………………………………………………………………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7

议案一:关于修订《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7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19

议案三: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20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达会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上述材料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参会。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准备在股东大会发言/提问的,应当事先在签到处登记。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表决票填写完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九、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应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交通、食宿等事项。

十三、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3)。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4年1月22日14点30分

(二)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百川街2号综合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BIWANG JACK JIANG(江必旺)先生

(六)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月22日

至2024年1月2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律师;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审议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修订《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2.03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3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现场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章程修改并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2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第一百〇七条 ……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独立履行职责。第一百〇七条 ……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独立履行职责。
4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质;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质;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6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的独立董事,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7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8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9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10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公司内部一级管理机构的设置; ……
11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前5日。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前2日。
12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3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三)拟订公司内部一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二级及以下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4-(新增)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删除)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计划、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每年利润分配预案,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六)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并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6(删除)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可以现金或者股票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17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相对于股票权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股东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且超过3,000万元。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四)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相对于股票权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股东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确因特殊原因不得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第(三)款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现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经审计净资产30%,且超过3,000万元;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四)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确因特殊原因不得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18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9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新增和删减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条款序号及涉及条款引用之处亦相应调整。

本议案已经2024年1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请股东大会依次审议修订的以下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2024年1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于2024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三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周中胜教授于2023年11月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其担任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现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拟推荐吴安平教授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为懂事后,同时担任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议案已经2024年1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