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 A 区 4 栋)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6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7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9,594,189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9,594,189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13.7405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13.7405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肖适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通过通讯方式参会,经公司全体董事商议确认,同意
推举董事肖适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9,594,189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9,594,189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续聘会计 | 9,594 | 1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师事务所的议案 | ,189 | 0 | |||||
2 | 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9,594,189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2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未出席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莘律师、谢艾玲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