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创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伟创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钟彦儒 | 唐海燕 | |
鄢志娟 |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