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创电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2-05  伟创电气(688698)公司公告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698 证券简称:伟创电气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12月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

议案一:《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7

议案三:《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14

议案四:《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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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现场发言、提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于参会登记时进行登记并提交提问问题,会议主持人根据登记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现场提问的,应当按照会议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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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请现场出席的股东按要求逐项填写,务必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多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没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均视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三、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等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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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3日14点00分

(二)会议地点: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1000号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董事长胡智勇先生

(五)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13日

至2023年12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以下各项会议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计投票议案
1.00《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4《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针对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同时对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公司制度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1《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3《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所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十一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应当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一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应当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第一百零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上述“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或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比例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与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与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工作报告。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有关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权利义务、具体工作方式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工作细则。要的条件。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有关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权利义务、具体工作方式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注: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所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7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三:《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议案所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四:《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审计服务合同已到期,根据公司对审计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公司已就本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表示对本次变更事项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6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27人,其中合伙人166人,注册会计师948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2年度业务收入15.78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10亿元。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

审计客户196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79.90亿元,收费总额2.43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3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杭州中院于2020年12月判决大信及其他中介机构和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承担“五洋债”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大信已履行了责任项下案款。

5、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0次。4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9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7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连伟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至今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审计相关工作,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何海文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至今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审计相关工作,近三年签署了1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汤艳群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0年3月至今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曾为桂林旅游、美盈森、快意电梯等上市公司提

供财务报表审计、IPO 审计等各项专业服务;近三年担任了万顺新材、桂东电力、桂林旅游、雷曼光电、沃森生物、柳化股份、杰美特等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复核质量控制工作。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三)审计收费情况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项目2023年2022年增减变动比例(%)
年报审计收费金额(万元)70700
内控审计收费金额(万元)20200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立信已为本公司提供1年审计服务,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立信与公司的审计服务合同已到期,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按照《办法》要求以邀请招标的形式,公司拟聘任大信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立信进行了充分沟通,立信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无异议。由于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工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适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3-071)。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