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创电气: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电气”“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本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伟创电气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保荐人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 保荐代表人 | 张贵阳、徐慧璇 |
| 联系电话 | 021-38031764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公司名称 |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88698.SH |
| 注册资本 | 213,794,774.00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1000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1000号 |
| 法定代表人 | 胡智勇 |
| 实际控制人 | 胡智勇 |
| 董事会秘书 | 贺琬株 |
| 联系电话 | 0512-66171988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9月26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伟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伟创电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国泰海通作为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原委派汤牧先生、徐慧璇女士为公司该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025年6月,汤牧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委派张贵阳先生接替汤牧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除上述情况以外,未发生其他需要国泰海通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人并进行沟通,
同时应本保荐人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阶段,伟创电气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人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伟创电气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发行人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张贵阳 | 徐慧璇 |
| 法定代表人: | |
| 朱健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