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教育背景、任职经历及专业能力符合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向阳、叶海影、吴礼光
2023年8月28日